海南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巡回检查,登记永久基本农田变动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侵占、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及时将登记情况和调查结果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