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九条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