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用户或者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经检定的燃气计量装置误差在法定范围内的,检定费用由主张检定一方支付。经检定的燃气计量装置误差超过法定范围的,由提供燃气计量装置的一方支付检定费用并进行更换,退还多缴或者补交少缴的燃气气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