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管道燃气用户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或者改变燃气用途的,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本省有关规定实施作业。未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同意不得实施。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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