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重组后,原集体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并、分立、重组后的用人单位与职工方经协商一致的,可以重新订立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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