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协商程序和内容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协商程序和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或者职工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协商: (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含20人)或者占用人单位职工总数10%以上(含10%)的; (二)劳动纠纷导致5人以上(含5人)的群体性停工、上访的; (三)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严重职业危害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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