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协商程序和内容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协商程序和内容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的全部或者部分进行平等协商: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职业健康保障措施; (五)保险福利; (六)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职工培训; (八)劳动管理制度; (九)劳动定额; (十)经济性裁员; (十一)用人单位改制、兼并、解散、关闭、破产、停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职工的工资性收入、保险福利等权益的保障办法; (十二)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协商资料的提供、集体合同的适用范围及有效期间; (十三)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