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协商程序和内容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协商程序和内容 第二十六条 协商中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况或者协商未形成一致意见的,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中止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中止期限届满,双方未继续协商的,协商终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