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七条 在平等协商期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任何影响生产、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