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各一式三份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办理登记手续并予以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