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八条 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经全体职工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讨论通过后,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