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条

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双方协商代表对异议部分进行协商修改后,重新报送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用人单位工会应当及时将生效的集体合同报送上级工会或者单位所在地的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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