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