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破坏、污染饮用水水源行为的检举,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