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需要补充有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交。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