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每2年办理1次验照。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称号的私营企业经原发证机关同意可以每2年办理1次年检。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年检或者验照的,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半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