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将依法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创业辅导、信用担保、技术创新、人员培训、信息咨询、市场开拓等方面的扶持。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采取资金支持、创业扶持等促进措施时,应当公开、透明,平等地对待包括私营企业在内的各类中小企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