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经济特区外的投资者在本经济特区开办私营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与本经济特区投资者享有同等待遇。农村居民在城镇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与城镇居民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享有同等待遇。 > 第二章 设立与经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