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免费用血者享用临床用血后,持无偿献血证书、本条例第十条所指的亲属关系的有效证件和医疗机构的用血收费单据等,到所献血的采供血机构核准报销免费用血量内的临床用血费用,超出部分由本人负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