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1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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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公民献血与用血 第十条 无偿献血的公民在本省临床用血时,免费享用相当于本人献血总量3倍的血液,献血总量超过1000... 第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免费用血者享用临床用血后,持无偿献血证书、本条例第十条所指的亲属关系的有效证件和医疗机构的用... 第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采血、供血、临床用血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三条 采供血机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设置。 采供血机构必须持有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第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四条 采供血机构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公民献血的血液标准和采血、供血、储血技术规范以及有关管理制... 第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五条 采供血机构应当做好无偿献血资金的管理工作。无偿献血资金是指公民无偿捐献的血液用于医疗目的后所... 第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使用采供血机构供应的血液;紧急抢救需要用血又无备用血时,经当地采供血机构同意,可... 第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红十字会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一)... 第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采供血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 第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公民献血与用血 第九条 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采供血机构登记、献血。 公民无偿献血后,可以享受... 第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医疗机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 第二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在采血、供血、临床用血过程中造成事故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在本经济特区居住的外国人及无国籍人的献血、临床用血,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以外的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献血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