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使用采供血机构供应的血液;紧急抢救需要用血又无备用血时,经当地采供血机构同意,可以临时向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按照采血技术规范采用适量血液。 医疗机构应当配合采供血机构做好血液管理工作,保证输血安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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