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采供血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供血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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