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红十字会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一)个人无偿献血总量超过1000毫升的; (二)单位和个人在组织公民无偿献血或者采血、供血、临床用血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三)单位和个人在公民无偿献血宣传、动员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四)为抢救病人主动献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