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公民献血与用血 第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公民献血与用血 第九条 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采供血机构登记、献血。 公民无偿献血后,可以享受公假2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