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医疗机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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