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四条 采供血机构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公民献血的血液标准和采血、供血、储血技术规范以及有关管理制度,保证血液质量; (二)负责医疗供血工作,保证临床用血; (三)宣传血液和献血知识; (四)发放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 采供血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采供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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