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三条 采供血机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设置。 采供血机构必须持有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执业许可证,方可开展采供血业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