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二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二十七条 进入市场的禽、畜及其产品或者制品,依法必须经卫生检疫的,必须经过卫生检疫机构检疫,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