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二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二十八条 进入生产资料市场的商品,必须标明品名、产地、规格、型(牌)号、计价单位和销售价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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