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二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二十六条 依法必须报检的进口商品,必须报经商品检验机构、卫生检验机构、动植物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不得销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