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办理土地审批事项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公开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二)耕地开垦、占补平衡和保护情况;\ (三)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情况;\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承包及土地使用权流转等情况;\ (五)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情况;\ (六)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等有关费用的收缴、使用情况;\ (七)土地权属变更和登记发证情况;\ (八)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与管理,建立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网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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