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四条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土地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公务时,应当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出示土地监督检查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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