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非法批准用地的,应当责令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改正,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逾期不改正的,由上级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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