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七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提请行政监察机关、银行、审计、税务等单位予以协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