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时,除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违法案件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拍照、摄像; (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四)停止办理涉嫌违法用地的审批和登记发证手续;\ (五)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六)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与违法案件相关的书证、物证及其它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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