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批准文件无效;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注销土地登记,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用地的; (二)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或者未依法批准擅自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后批准用地的; (三)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或者没有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四)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征地、农用地转用、未利用地转用和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承包的; (五)未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障费用而批准征地,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标准支付征地补偿费或者未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而办理供地手续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项目建设用地标准进行用地审批的; (七)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条件、程序非法进行土地登记的; (八)化整为零审批土地的; (九)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申报、报批等过程中,有谎报、瞒报用地位置、地类、面积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前款所列非法批准登记土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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