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承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合同无效;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注销土地登记,依法收回非法使用的土地,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采取出让方式而采用划拨方式的; (二)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而采取协议方式的; (三)在招标拍卖挂牌过程中,采取与投标人、竞买人恶意串通,故意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竞买人等方式,操纵中标人、竞得人的确定或者出让结果的; (四)低于国有土地供应最低价标准的;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擅自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