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有关协议、合同、文件、图纸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0%以上5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依法批准登记擅自出让、转让、租赁、承包、抵押土地使用权的; (二)以联营、合作、合资等名义倒卖土地批准文件和用地图纸的;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出让、对外承包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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