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