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非法占地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二)超过批准用地数量或者用地界限占用土地的; (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交还土地的; (四)临时使用土地期满,逾期不归还又不办理续用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