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国有土地供应

第三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国有土地供应 第三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划拨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具体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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