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国有土地供应

第三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国有土地供应 第三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承包,应当以宗地为单位**,**坚持以项目带土地的原则,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二)土地权属清晰; (三)没有法律纠纷; (四)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落实到位; (五)出让、划拨的国有土地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明确; (六)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须的其他基本条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不得超过70年;承包年限不得超过30年,确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租赁年限由合同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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