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国有土地供应

第三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国有土地供应 第三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承包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但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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