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事故处理

第五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事故处理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和及时更新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设备、技术专家等信息数据库,储备和及时更新应急救援物资,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组织、协调和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下级人民政府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专门发展化工产业的化工园区、化工生产经营单位聚集的集中区或工业区应当制定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园区内专(兼)职应急救援组织,优化园区应急救援资源,并做好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评审等工作,确保其与园区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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