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事故处理 第五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事故处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