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事故处理

第五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事故处理 第五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安排必要的工伤预防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对参保单位的事故预防与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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