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事故处理
第五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事故处理 第五十四条 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地级市发生的较大事故由当地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其他县级市、县、自治县发生的较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或者由省人民政府委托县级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一般事故由县级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调查组或者授权、委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