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导员 第四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导员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聘用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导员,并在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安全主任、安全督导员的姓名、通讯方式和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