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导员

第四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导员 第四十二条 安全主任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三)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对现场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管理,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落实整改; (五)发现有危及员工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无法报告的,有权决定员工暂停作业、撤离作业现场或者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六)负责本单位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调查结果并提出整改建议; (七)监督、指导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督导员开展工作; (八)每月一次将安全生产情况书面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全主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书面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予以撤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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