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导员 第四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导员 第四十三条 安全督导员应当在安全主任的领导下具体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督导员应当具有相关工作经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